今年二月底,財政司司長陳茂波發表的最新一份《財政預算案》建議,提出透過立法手段,禁止業主向受疫情影響的商戶追租,給各行各業的租客喘息的機會。《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(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)條例》已於5月1日刊憲生效,禁業主向特定行業追租的三個月保護期同日開始,至本年7月31日止。
條例旨在為因新冠疫情而陷入經營困難的商業租戶,提供短暫緩衝期,讓他們不至於因為生意受疫情影響,減少現金流,出現周轉困難而無力交租,被業主以封租、收樓等法律等手段追討舖位而無奈結業,在《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(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)條例》生效下,為租客暫時換取了三個月的喘息空間,讓業主和租戶有機會商討重構租金安排。
其中,《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(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)條例》禁止業主採取的追討欠租行動包括終止租賃、中止提供公用設施服務、從業主持有的按金中扣除租金、行使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、針對租戶在法院提出訴訟,以及針對租戶提出破產呈請或清盤呈請等。這條條例助力受疫情打擊的服務和飲食行業,可以勉強休養生息三個月,及時回血,等待東山再起的一天。
暫緩追租法例賦予的三個月緩衝期,這也意味着香港特區政府將有信心在三個月內完全抑制第五波疫情,甚至乎降至低兩位數的零星個案,甚至徹底清零,而當然百業待興讓需要時間、消費信心和動力。
條例也為部分業主提供適量保障,個別業主也要依靠商業租戶的每個月租金「吃飯」、營運或支付員工的薪酬,他們同樣需要向銀行或財務機構付出利息成本,而物業可能更是業主或企業所持有的唯一資產,業主同樣要靠出租物業去衍生收入。有鑑於此,《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(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)條例》訂明,如業主借款人能確立租戶未能繳付租金和暫緩追討欠租安排的實施,影響了業主未能償還有抵押貸款的業主借款人,也是令業主出現還款違約的唯一或重要原因,銀行或貸款人不得在受影響期內,向未能如期償還有抵押貸款的業主借款人採取追討行動;而在受影響期開始前採取的行動亦須擱置。
如涉及民事訴訟,有關的租戶或業主借款人可向法院說明有關情況,讓法院就相關民事訴訟作出適當安排或指示。
當然,三個月緩衝期間商業租客拖欠業主的租金欠款之利息又應怎樣計算?如果三個月後,商業租戶依然撐不住而結業,債台高築,緩衝的三個月租金和雜費又是額外的債務,屆時業主更要與其他商業租戶的其他債權人爭相入稟追討,或會攤薄和減低成功追回全額欠債的機會。業主借款人在這三個月期間所衍生的利息又應該由哪方負責呢?銀行或貸款人可能會以業主借款人仍然有存款、其他資產或收入為由,依然向業主借款人採取追討行動,要不對簿公堂。
對一些長期只「試業」或不申請「大牌」的低檔次臨時食肆或以售賣廉價圖書和家品、專門只以短期租約形式經營的行業,這條例可能更正中租戶下懷,或許更可以肆無忌憚的奉旨拖欠租金。對消費者而言,商戶也不會為顧客提供優惠。商戶背後的財團在享受暫緩追租的短期保護措施,但也未必不保證期間和日後不裁員。反而,有些商場與租戶主動洽商減租甚至設免租期,共渡時艱,更是盡顯企業責任和良心。
或許,對個別商業租戶而言,與其勉強苟延殘存,三個月後也依然難有起息,長痛不如短痛,反正也不能起死回生,不如早日結業,遣散員工,把原本用作租金的銀彈用作員工遣散費,對老闆和員工或許未嘗也是一件好事。
文:朱家健
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、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、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
*作者文章觀點,不代表堅料網立場